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強積金應以公用事業模式監管及營運

容志偉

2012年10月30日 信報 經管錦言 B19版

還有兩天,每個打工仔都要面對的強積金,將容許僱員自行選擇僱員供款部分的受託人公司,即所謂的半自由行。正當市民都認為這項德政能夠改善強積金回報的時候,其實,在現行收費制度下,即使實行全自由行,強積金回報也無法大幅改善。

只要所有受託人公司有默契,一起採取象徵式減費的策略及不限制基金經理的花紅收入,在香港未有競爭法的情況下,打工仔的回報仍會繼續遭基金經理和受託人公司蠶食。

基金買賣本是你情我願的商業行為,願者上釣,收費回報無須亦不應監管。但強積金卻不是。在現行制度,強積金就如生活必需品。情況就如我們在香港居住便必須向中電(002)或港燈交電費,又或每天都要向九巴、新巴、地鐵等付上交通費一樣。既然強積金是民生必需品,強積金受託人公司也應以中電、九巴的公用事業模式監管及營運。

影響民生 當設盈利上限

首先,正如中電一樣,受託人公司每年的盈利應設上限。現在中電的盈利上限是資產的百分之九點九九。受託人公司盈利上限可以是管理的強積金資產的某個百分比,而資產愈大,百分比應愈少。

雖然設有盈利上限,但受託人公司仍能以工資或花紅,及增加行政開支,調節盈利,未必真會降低收費,從而改善投資者的回報。因此,盈利要有上限外,管理費、行政費以及基金經理的工資花紅制度也應要改革。

正如所有其他公用事業一樣,受託人公司的收費應要由公營監管組織批准,情況就如中電、九巴等加價要由立法會批准一樣。而受託人公司的基金經理的工資花紅也應包含懲罰機制,如基金經理負責的強積金未能達到某一指定回報,例如在減去所有費用後,僱員實收的香港股票基金的回報未能等於或高於盈富基金(2800)的回報,基金經理的工資和花紅便應受限,而受託人公司也要向監管組織繳付懲罰費用。

雖說投資有風險,但連一個普通市民也可以買的盈富基金的回報也做不到的話,基金經理還好意思拿工資和花紅嗎?再者,以公用事業的模式來看,我們是否可以接受付了電費,卻不確定家中是否有電可用呢?

強積金的回報及開支也應如其他公用事業一樣要透明及統一。

每次我們收到電費單,用了多少電、每度電要多少費用、燃油附加費及政府補貼也一目了然。是中電還是港燈的電費比較貴,也能即時計出。

現在除了在強積金報表上知道回報和表面的收費外,其實我們並不知道受託人公司的真正收費和費用是用在哪一方面。受託人公司的收費總包含不同的優惠、回贈,又或其他形形色色的包裝手法,使市民無法直接比較。因此,政府應該要求受託人公司用統一的計算方法及財報方式, 讓市民能夠清楚及容易了解。

有幾十年歷史的物業買賣市場,都能夠由使用不統一及取巧的建築面積來作銷售,轉成由使用統一的實用面積來作銷售。因此只要有決心,只有這麼短歷史的強積金市場也是能改變的。

危中有機 催生中央機構

如果讀者有參與強積金營運,又或是強積金的基金經理,可能會說如果真正執行以上方法,有不少基金經理和受託人公司會因為利潤將會大不如前,而撤出市場,因而可能導致沒有足夠的受託人公司提供服務;強積金制度也會出現危機。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上星期已提出設立中央受託人機構的可行性。在沒有追求公司利潤的壓力下,中央受託人機構的收費肯定比現在的大幅下調,私人受託人公司也必跟隨以留住客人。正所謂有危便有機,如有大量受託人公司因此而撤出市場,政府便會因肯定有足夠的需求而加快成立中央受託人機構。

受託人公司和基金經理如要賺取暴利,其實可以返回傳統基金市場。願者上釣,收費及回報是沒有監管的,香港市民可不是基金公司的提款機!

香港科技大學MBA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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