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

培養香港下一代的創新力

容志偉

2013年10月29日 信報 經管錦言 B15版

上周,筆者所創辦的公司幸運地連續獲得兩個有關創新及創業的獎項:香港工商業獎的創意獎,以及代表香港在上海獲得AABI的亞洲創業獎。在這兩個頒獎禮中,筆者和其他獲獎及出席的嘉賓都談及香港創新能力的問題。

正如世界經濟論壇上月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指出,香港在創新競爭力僅位列全球第23位;如果這個情況持續下去,香港的前景將令人相當擔心。

可以怎樣做呢?筆者認為政府及社會可以在機會,保護及鼓勵三方面着手。

很多年輕人其實都有很好的創新能力,但卻苦無機會實踐,因為市場上已經有自然壟斷(如跨行業壟斷)或者政策壟斷(如行業牌照等)的對手,導致其他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創新構想和執行力,也不可能加入市場和現有公司作正面較量。如果政府能實行一些只針對跨行業集團的反競爭法,便可以為創新公司提供一個公平的平台去實踐創新。

我們的下一代並不是需要政府保證成功,而是需要一個較少自然壟斷或政策壟斷的平台。年輕人看到有真正的機會,自然會將創新力實踐及提升。

筆者兩周前曾經出席香港科技大學的一個創業講座,講座後很多同學都說他們有一些創新構想,希望在畢業後付諸實行。然而,他們卻擔心產品會否很快被人抄襲。如果產品很快被人抄襲,他們寧願不創新了。

做好知識產權教育

很多創新都和知識產權有莫大關係,特別是與科技、軟件、藝術等有關的行業。知識產權可以保護創新者的成果,但香港對知識產權的教育卻十分有限。

很多做軟件開發的人員都有一個基本概念:軟件只可以透過專利來保護,因為版權不能保護軟件的概念。如果抄襲的軟件沒有抄襲原裝軟件的原始編碼,而只是抄襲概念,抄襲者並不會觸犯任何侵犯版權的法例。然而,這個法律概念已經於2012年9月一個關於手機遊戲的案例「Spry Fox v.LOLApps」中徹底改變了。

案例中,被告開發了一個和原告手機遊戲非常相似的手機遊戲,無論概念、玩法都接近一樣,當然,被告加入了一些新的功能。被告說由於他們沒有抄襲原裝軟件的原始編碼,因此沒有侵犯原告的版權。

法院最後判被告侵犯原告的版權,在判詞的第8頁列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點:一個手機遊戲跟電影是一樣的。原告以一種場景、設定等去表達了一個手機遊戲的概念,因此是受版權保護的;即使被告加入了一些新的功能,但只要在客觀測試和主觀測試中,確認被告的手機遊戲也是用類似場景、設定等去表達相同的概念,被告已經侵犯原告的版權。

著名的手機遊戲開發商King(極受歡迎手機遊戲Candy Crush的開發商)也開始基於這個案例,控告其他抄襲的開發商。

香港有多少軟件從業員知道這個知識產權法律上的轉變?筆者相信只是非常少數。因此,知識產權對創新的保護是存在的。政府需要做的不是加強保護,而是加強教育,讓有心創新的年輕人,知道他們的創新是受保護的,從而放膽去創新,增加整個社會的創新力。

社會公眾積極鼓勵

最後在鼓勵方面,大部分社會人士都相當鼓勵年輕人創新,無論在不同講座或比賽中,都真心的鼓勵年輕人。 一句鼓勵的說話或文章,對創新者也已經是很好的鼓勵。

然而,偶然也發現一些反面例子。

筆者曾經看過一篇由大學教授在《信報》撰寫的文章,說「抄襲有何不可」。文章也說明整篇文章只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去分析,道德上是否有問題卻不是範圍之內。更不用說有否考慮對香港的整體創新力有多大的影響。

試想想一位正在實踐創新意念的年輕人看到這位大學教授的文章會有什麼感覺?這位年輕人很有可能會即時放棄實踐創新意念。香港下一代的創新力可能就因此減少了。

筆者認為無論講者或作者是哪一個身份,在任何公開場合或文章中,也應慎言。否則無論其他人怎樣鼓勵和推動創新,也只會事倍功半。

總括而言,筆者相信香港下一代本身是有很好的創新力,只要政府能夠提供創新機會,加強知識產權教育,而社會人士能多加鼓勵年輕人創新,香港的創新力在下一代投入社會時,定必大幅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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